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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7-05-16 07:42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校工会建设,发挥工会组织在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沈阳工业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称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条 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发挥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作用,保障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法律和章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工会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利,对行政工作给予配合协助。维护学校的稳定,教育会员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组织会员和代表依据法律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沈阳工业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代表合一、委员合一的组织形式,校工会为两会常设工作机构,在两会闭会期间履行两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校工会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部承担有关具体任务。

第五条 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组织和筹备工作。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和程序》的规定,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闭幕期间,负责组织各代表组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二)工会工作必须服务于学校各项改革和实现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密切配合学校党政部门做好代表、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多种形式对代表、会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

(三)调查研究基层各工会工作情况,积极探索基层工会工作规律和特点,创造性的开展各项工作。总结交流工会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建设“职工之家”活动逐步深入,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

(四)积极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协同各部门组织职工立足本职积极努力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树立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引导会员增强全局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努力培养高素质人才,为实现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更好更快发展做出贡献。

(五)校工会积极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发挥教职工的聪明才智,促进校务公开和民主办学进程创造条件。校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六)校工会负责制定工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并指导、组织贯彻实施。有计划地培训工会干部,组织各部门工会干部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会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工会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工会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七)工会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在维护国家、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努力维护会员群众的利益,关心群众的生活福利问题,参与和会员切身利益有关的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并监督执行。及时了解和向有关方面反映群众的实际困难与要求,并尽力协助解决。进一步做好会员特殊困难户“送温暖”的工作。

(八)校工会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积极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努力满足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需求,积极组织会员参加文娱、体育、演讲、讲座、书法、绘画、参观、旅游、联谊等活动,引导开展女职工工作。关心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积极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种活动。

(九)校工会努力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十)校工会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并定期检查和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主要内容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委员会

(四)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为常设机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

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工会委员会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产生,也可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2人,委员3-5人,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常委会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下设“三育人”工作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宣教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设工会办公室、组织宣传部、文体部、青工部、女工部、生活福利部等,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整。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九条  工会干部职责: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改革与发展中不断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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