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内容,也是学校领导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定,执行教代会的各项决议;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关系,调动和保护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二章 任务及职责
第四条 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由教代会执委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五条 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的拟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教代会执委会的组织安排,听取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
(三)受教代会执委会或学校党政的委托,就学校工作中的某个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交调研报告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关活动;
(五)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同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六)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民主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委反映;
(八)参与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促进;
(九)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会议;
(十)在每年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工作。
第三章 委员的产生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委员的构成和产生:
(一)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按照代表总数的3-5%等额或差额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大会上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举手表决确定;
(二)委员的构成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同时应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
(三)因工作需要,是教代会代表的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应作为委员候选人。
第七条 委员的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文化水平;
(二)关心学校工作,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有改革创新精神,积极为学校改革和发展献计出力;
(四)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五)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第八条 委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学校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教代会执委会安排,有权对学校某些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交调查报告;
(三)有权对学校及有关部门(单位)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有权对学校及有关部门领导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方面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九条 委员的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做好本职工作和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二)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理论素养、思想政治觉悟、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以及参加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三)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各项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做好教代会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征求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和工作制度
第十条 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在教代会届期内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调离学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将自动取消委员资格;由于其它原因,不再符合委员条件的委员,由原所在代表团或委员会向教代会执委会提出增补和更换要求并征得同意后,可以从其原所在代表团补充人选,并由委员会将更换的人员提交教代会执委会,教代会执委会报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确认。
第十四条 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接待教职工的来访和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