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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与决策规则
2017-05-17 12:25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于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教育部关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教代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教代会职权的严肃性,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根本利 益,正确代表和反映教职工的意愿。

第四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教代会赋予的职权,按照本规则议事。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预备会议议事范围

(一)听取大会筹备报告。

(二)审议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

(三)宣布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事项。

(四)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五)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六)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

(七)预选教代会执委会暨工会委员会委员。

(八)审议通过工会经费审查报告。

(九)审议通过《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十)讨论提交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

第六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正式会议议事范围

(一)审议通过学校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教代会执委暨工会委员会委员。

(四)通过学校、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决议。

(五)表决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

(六)根据有关决定和实际需要,表决通过需要经教代会选举的人员。

第七条 教代会年度大会议事范围

(一)听取审议年度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和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听取学校领导班子和学校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四)民主评议学校服务部门年度工作和校务公开工作。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议的准备

    第八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的准备

(一)向党委提出召开教代会申请报告。

(二)在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大会筹备委员会。

(三)草拟大会方案并提交党委讨论通过。

(四)推选教代会代表,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五)确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议名单。

(六)提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建议名单。

(七)起草相关文件、报告,提交党委讨论批准,印发各代表团酝酿讨论。

(八)征集提案

(九)草拟大会议程和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推荐总监票人、监票人。

(十)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十一)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九条 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大会议程;通过大会执行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第十条  教代会年度大会的准备

(一)向党委提出召开教代会申请报告。

(二)确定大会议题和议程,起草相关文件、报告,提交党委讨论批准。

(三)将大会主要议题的书面材料印发各代表团酝酿讨论。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四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一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五年一次,教代会年度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教代会由执委会召集,由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开幕词应简要讲清大会的目的、意义、中心议题和主要任务,然后开始逐项议程。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所有记录和文件资料必须由专人分类归档保存。

第五章 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凡是教代会审议、审议通过的事项,都要形成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决议(决定)的内容

(一)决议(决定)的时间。

(二)教代会的届次、会次,应到、实到代表的情况。

(三)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代表对本决议(决定)事项的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决议(决定)的分类

(一)贯彻实施型 用于行政工作报告和教代会审议、建议范围内的事项。代表通过举手表决做出贯彻实施决议,号召教职工为实现这些重大决策而努力。

(二)认可型 用于教代会审议通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教代会对审议通过的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完善后,以票决的方式做出决议,由行政部门实施。

第十九条 大会期间形成决议(决定)的程序

(一)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三)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四)由计票人宣布表决结果;

(五)行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会对行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行政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大会闭会期间形成决议(决定)的程序

(一)凡由教代会审议、审议通过的事项,行政部门提出决策意向,向教代会执委会做意向说明;

(二)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行政部门起草方案,执委会在草案形成过程中参与意见,反映教职工意愿;

(三)将草案发至各代表团(组)进行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四)归纳、整理代表团(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转交行政进行修改补充;

(五)将正式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或审议通过;

(六)根据代表的表决情况形成教代会决议(决定)并提交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决议(决定)表决的方式和原则

(一)表决方式分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两种。

(二)各项议案经充分酝酿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三)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决议(决定)的实施

(一)行政部门是教代会决议(决定)的主要执行者。

(二)执委会、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者,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专题检查。

(三)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质询,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由执委会或教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在下一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第二十三条 决议(决定)的修改

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不经教代会同意原则上不得修改。教代会决议(决定)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行政领导或相关部门向执委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具体建议;

(二)执委会召开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的决定,在下次教代会上说明情况;

(三)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临时召开教代会讨论修改相关条款,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校党委同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沈阳工业大学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201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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