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在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等“大政方针”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大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并交付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室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基本手段,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提案工作指导思想是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队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注重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为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服务。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委会的下设工作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教代会执委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在执委会会议上通过。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3-5人。提案委员会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教代会执委会确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由校工会负责提案的分类、分发、转办、协调和汇总工作。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职责
1.依据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2.对提案进行审查,确定承办单位。
3.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
4.对大会全体代表和大会主席团报告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七条 下列个人和集体可以提出提案:教代会正式代表1人作为提案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或联名提出;教代会代表团或联团提出提案。提案须代表亲自签名。
第八条 提案应当围绕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应注重调查研究,力求情况准确。提案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案,提案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表,书写字迹工整,可以附页,一式两份。
第九条 不作为提案提出:
1.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2.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3.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4.指明举报或揭发问题的(此类问题可向纪委监察部门反映);
5.属于学术研讨问题的;
6.为代表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问题的。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条 代表提案采取以下方式审查
1.各代表团收到代表提案后,应根据提案要求(本条例第七、八、九条)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提案条件和技术规范。对不合格的提案可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或重新提出,送交提案办公室。提案办公室负责人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
2.对合理的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教代会执委会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
3.代表的提案按下列标准审查:
A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处理;
B对一案多事或内容不确切,事实不清、空泛、笼统、抽象的提案不予立案,并退回提案加以解释说明;
C对学校职权范围之外问题的提案不予立案,提交有关部门酌情处理或建议向学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
第十一条 所有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汇总,负责向教代会执委会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提案审查后应及时交办。大会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工作会议集中交办。闭会后的提案,随时分别交办。交办提案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提出处理的期限和要求。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三条 处理提案根据提案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代表提案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并做好催办和督办工作;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办公室确定牵头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对涉及学校重大问题,有关部门无法办理的提案,要提交校党委、教代会或有关会议研究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要有单位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领导班子应进行认真研究,指定主管领导抓落实,并在期限内处理完毕。如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原因,并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完成期限。
第十五条 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提案要做到件件有书面答复。复文一律用A4纸打印,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案复文要一式两份,先由交办机构的经办人审查,合格的复文由承办单位直接函复提案人;不合格的复文,由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再报交办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 对复文的要求:
1.提案提出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详细的介绍。
2.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的,要告知预计解决时间及目前的进展情况。
3.提案所提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充分说明情况,留待以后解决。
4.提案所提问题确实不可行的,可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十七条 提案承办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提案答复,除复文外还可采取对话、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以弥补复文的局限。
第十八条 代表队提案复文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承办单位反映,如属能够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可提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再次复文应报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整理、装订建档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提案办理单位对于根据现有条件可以处理的提案,如发生不办理、互相推诿、拖延时间及造成提案失去办理时机等情况,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对办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或根据情况由教代会执委会报校党委,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反馈,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否落实,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案人反馈,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对届期内所有提案的征集和落实情况向下届大会提出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第七届教代会执委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